整合优化加分情形、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拟做这些调整,范围由原来的主板公司扩至整个沪市,增加了科创板公司。
6月12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公告称,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下称《评价指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原有的《评价指引》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此次拟修改为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也就是说这次《评价指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拟增加科创板公司。
据了解,此次修订《评价指引》,主要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上交所表示,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构建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长效机制。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清晰、提升定期报告可读性与实用性、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设置更具针对性的要求。
二是强化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加大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加强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关联,进一步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同时,强化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三是进一步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一方面,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在评价中予以减分。另一方面,严格设定A类和B类公司的评价标准,强化市场沟通、提高投资者回报等方面的要求。
就主要修订内容方面,此次修订在保持原规则体系不变的同时,在优化加减分情形、充实负面清单、强化结果应用等方面,对《评价指引》进行针对性优化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加分情形,将加分项整合为信息披露规范性、信息披露有效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五个方面,进一步理顺加分逻辑,明确加分原则。
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精简优化部分加分项,简化上市公司支持上交所工作情况,增加对于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相关要求的条款等。
二是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负面情况、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减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未勤勉尽责、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最高减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高减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并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的,最高减3分。
三是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明确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其中,针对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加大对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力度,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
强化对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引导,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
此外,将上市公司对评价结果提交书面异议和上交所回复的时间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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