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管理员的协调下,希望商户赔偿贾先生三五千元解决此事,但是贾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是来要钱的,执意要求市场管理员处理此事,最终商户被罚款3万元,并将有问题的电子称没收,并让其停业整顿。
作为商户本应该诚信经营,而不是为了缺斤短两去挣这个钱,最终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实际上,商户的这种行为本应重罚,即便今天坑了贾先生,如果贾先生选择了退让,下一步这个商户还可能继续坑别的顾客,直到有人反抗为止。
本案中,商户的这种缺斤短两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一斤蟹子50元,那么7斤就是350元,三倍赔偿也就是一千出头,而市场管理员给出了赔偿三五千的方案,其实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也算是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案。
但是,贾先生并不在乎这几千元的赔偿,而是要求严惩商户,其实,即便商家赔偿了顾客的损失,这是民事欺诈行为,对此并不影响商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处以了罚款3万元,实际上按照上述规定来看,处罚的还是很轻的。
实际上,只有是市场监管部门才能够对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只是市场管理部门,也要看其是否具有处罚的权限问题。
当然,缺斤短两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处,这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更是对当地的正常诚信经营的同行,口碑的一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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